108 地方特考 地方自治第一題分數20分,架構如下: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自治事項泛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依法律應由該自治團體辦理之事項,而負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然而,自治事項若涉及跨地方自治團體,則應適用於地方制度法中的跨域合作規範,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上跨域合作相關規範:
1.21條意指,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2.24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經有關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3.24-1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等,
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4.24-2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前依項訂定行政契約,應視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1)費用之分攤。
(2)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3)違約之處理方式。
(4)合作之期間
(5)契約生效要件及時點。
(6)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7)其他涉及相互權利義務之事項。
(二)跨域合作主要的障礙:
1.各地方政府過於本位主義,不願與其他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合作。
2.各地方政府有擁有的資源不均,造成能提供的資源多寡不同,因而產生爭執。
3.利益團體、政黨或地方派系的介入,造成利益分配不均,造成難以達成共識或辦事效率不彰。
4.區域合作的利益分配不均。
綜上所述,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域合作依地方制度法,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才由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此外,地方自治團體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
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