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81334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以我國地方制度法說明地方政府間跨域合作的規範,並說明跨域合作 在實施上的主要障礙。(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8地特已考上

108 地方特考 地方自治第一題分數20分,架構如下:

前言:全球化關係,單一窗口已無法解決人民多方問題
(一)跨域合作的意義
(二)現行法規: 21、24-1、24-2、24-3
(三)現今跨域的困境
          1. 本位主義 
          2.實際運作         
          3.沒有強制力 
(四)如何改善?
         1. 立法完整(強制力、課責等)
         2.人民自動自發做起

詳解 提供者:三七我撿豬(已上岸)

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自治事項泛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依法律應由該自治團體辦理之事項,而負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然而,自治事項若涉及跨地方自治團體,則應適用於地方制度法中的跨域合作規範,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地方制度法上跨域合作相關規範:

1.21條意指,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2.24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經有關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3.24-1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等,

   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4.24-2條意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前依項訂定行政契約,應視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1)費用之分攤。

 (2)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3)違約之處理方式。

 (4)合作之期間

 (5)契約生效要件及時點。

 (6)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7)其他涉及相互權利義務之事項。

()跨域合作主要的障礙:

1.各地方政府過於本位主義,不願與其他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合作。

2.各地方政府有擁有的資源不均,造成能提供的資源多寡不同,因而產生爭執。

3.利益團體、政黨或地方派系的介入,造成利益分配不均,造成難以達成共識或辦事效率不彰。

4.區域合作的利益分配不均。

 

綜上所述,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域合作依地方制度法,原則上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才由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此外,地方自治團體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

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