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並回答下列問題: (1)張三為臺北市人,其在民國 100 年之所得資料如下:在臺灣地區有薪資所得新臺幣 100 萬元、出售土地一筆獲利 240 萬元,收到其乾爹對其贈與 200 萬元及順利公司對其贈與 90 萬元。同年,在美國、新加坡、大陸地區亦有所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試問張三 100 年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10分) (2)大安公司之總公司設在臺北,分公司設在美國,100 年度總公司因營業而獲利之所得為新臺幣500萬元,另有出售土地一筆獲利240 萬元,收到董事長的乾爹對大安公司的贈與 200 萬元及順利公司對大安公司的贈與 100 萬元。大安公司在美國分公司所得 350 萬元,分公司已納美國所得稅折合新臺幣為 70 萬元,大安公司 100 年度在臺灣之暫繳稅額為 12 萬元。試問: (1)大安公司在美國所繳之稅,可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抵之數為多少?(5分) (2)大安公司應自行向公庫補繳納我國10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1)$1,000,000+900,000+200,000=$2,100,000#
(2-1)$(5,000,000+1,000,000+3,500,000)*0.17=$1,615,000
$6,000,000*0.17=$1,020,000
$1,615,000-1,020,000=$595,000<$700,000
所以國外分公司可扣抵稅額為$595,000#
(2-2)$1,615,000-595,000=$1,020,000#
詳解
營所113年稅率為20%
(一)(100w+90w)+20w=210w
(二)500w+100w+350w=950w ,950w*20%=190w
500w+100w=600w ,600w*20%=120w
上限:190w-120w=70 w
營所稅=190w-70w-12w=10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