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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11250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察甲接獲可靠的具名線報,知悉涉嫌殺人未遂的乙即將於三個小時後偷渡出國。甲立即前往乙的住處,聽到裡面有人活動的聲音,隨即破門而入,在入門處發現乙後,予以拘捕。隨後,甲一併扣押了在臥室床頭櫃內發現的槍枝。請問對於乙的拘捕及槍枝的扣押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對乙的拘捕、扣押槍枝行為皆不合法:
(一)、本案甲未具搜索票進入乙之住宅,未具拘票而對其拘提,故本文先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對人之緊急搜索事由」,第88-1條逕行拘提事由檢討上述二者之合法性。
(二)、就進入住宅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及128條規定,對於被告之住宅搜索,原則應先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始得為之,如無搜索票之情事,在符合131條第1項對人之緊急搜索事由時,得逕行搜索該住宅:
1.為執行拘提而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
2.追躡現行犯或脫逃人,而有事實足認該人確實在內
3.有明顯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中
上述之執行拘提,應不包含無拘票之緊急拘提及由檢察官核發之拘票的情形,否則將架空法院核發搜索票的權限。故本案中,甲逕行進入乙之住宅,皆不符合上述事由,屬於違法搜索行為。
(三)、就拘提乙一事,原則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使用拘票而為之,例外得逕行拘提之事由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88-1條:
1.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
2.在執行或在押途中脫逃者
3.被告犯重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4.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盤查而逃逸者,且所犯非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或僅科罰金之輕罪。
本件事實應符合上述3之事由,警察對乙之逕行拘提似屬合法,然該合法拘提是否受前述違法搜索影響,而變為違法拘提,亦有肯定否定二說,本文採肯定說,即合法拘提受前違法搜索行為之影響而轉為非法,因未避免特定情況下,偵查機關藉由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的可能,架空法院核發搜索票之權限,故本件甲對乙之逕行拘提於法不合。
(四)、綜上,甲既然是違法搜索與違法拘捕,且無搜索票的情況下,其自無從為扣押之可能,而本案中甲於拘捕後扣得床頭櫃內之槍枝,不論依照搜索票扣押(128)、附帶扣押(137)、另案扣押(152)觀之,皆於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