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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教育行政、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法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日文)、國際文教行政(選試韓文):教育行政學#54312
科目:教育行政學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公布施行,請說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意義和類型,以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過程中應該扮演的角色。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GOGO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詳解 提供者:mimi

詳解 提供者:張晨
讓學生選擇受教育的模式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