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X 社區有 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某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推選 A1、A2、A3、A4、A5 成立管理委員會,其後管理委員推選 A1
擔任主任委員。若管理委員會委員 A3 在執行社區設備維護事項時,因
疏失造成隔壁社區住戶 B 之房屋遭到損害,損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問:B 若以該管理委員會為被告並請求 100 萬元損害賠償,被告
是否當事人適格?若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或以 A3 無疏失而判決原告之
訴駁回,其判決效力是否及於 A1、A2……A50 等區分所有權人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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