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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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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7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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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7859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7859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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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如於訴訟進行中,將其名義更正為總公司, 應認為係屬「訴之變更」(見:本院
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
號判例),此項變更,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趣旨,於第三審程序,尚不得為之。從而,上 訴人以總公司之名義,對於以其分行為當事人之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第473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