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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法院書記官:民事訴訟法#7859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主張乙違約不移轉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土地一筆,其對乙有新臺幣(下 同)5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有買賣契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 憑,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假扣押, 本件假扣押標的係坐落臺南市○○區之土地。然甲以書狀自陳,於聲請 本件假扣押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請求移 轉登記及損害賠償等」之本案訴訟,該案經臺中地院第一審判決後,現 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試問:甲之假扣押聲請,臺南地 院是否有管轄權?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