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37557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交通部核准 ETC 業者發行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此種「電子票證」時,附加一定之核 准期限以及「業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並完成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等附 款。試問如該業者不服此決定時,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系爭附款為期限及負擔

       (1)行程93I,本題交通部核准ETC業者發行收費卡時,以符合本項規定為前提,得於核准處分外附加附款。

       (2)另依行程93II,本題交通部附加一定核准期限附款外,又附加業者向金管會申請相關事宜之附款。查其性質乃交通部於原核准發行處分以外,另行要求業者負有向金管會申請義務,其具獨立性。另縱業者未履行,亦不至於直接影響核准發行效力,應可認定系爭附款為負擔。

     2.業者救濟

       (1)業者對系爭期限附款不得單獨聲明不服:按期限乃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且期限屆至後,員處分即生效或失效。由此可見,期限與原處分密不可分,故學說實務均認,處分相對人不得單獨對期限附款進行行政救濟。而應另向行政法院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交通部另行作成不附期限之核准處分。

       (2)業者得單獨對系爭負擔附款提撤銷訴願及訴訟救濟:依學說實務,附單本身為獨立行政處分,故倘若A認為系爭附帶要求已超過法律標準時,得單獨針對該負擔提撤銷訴願及訴訟(孤立撤銷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