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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勞資關係概要#66941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勞工因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遭受解僱時,依現行法令勞工有何救濟?這些救濟是否 能充分保障勞工勞動三權之行使,國際勞工組織與外國立法例對此又有何種見解? 試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不當勞動行為之解僱救濟方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解僱(即符合《工會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本個案符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對勞工之勞動三權之保障及國際見解 裁決決定處分得令當事人(本案為勞工之雇主)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 裁決申請,主管機關處分並得令當事人(另一方)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本案勞工所受《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不含第二款)有關勞動三權,經其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主管機關裁決決定,得強制雇主恢復勞工所受勞動三權之保障權益。  ILO 發布之第九十八號公約: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 ILO 發布之第九十八號公約:第一條「工人應充分享有在其就業方面免受反對工會之歧 視行為之保障」,此項保障應特別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以工人不得參加或須退出工會作為僱傭之考慮。 因工人為工會會員、或於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工會活動、或經雇主同意在工作時間以內 參加工會活動,而作為解僱工人或損害其權益之理由。 ILO 公約規範:勞工應充分享有在就業方面免受反對工會之歧視行為之保障,故該公約 對勞工之勞動三權亦應享有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