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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勞資關係概要#66941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何謂團體協約之餘後效力?我國法令規定為何?實務上有雇主與工會於原團體協約 屆期後,談判數年之久仍未能簽訂新團體協約,試問此情形下是否仍得主張餘後效 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餘後效力規定 依《團體協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 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 約之內容,謂之餘後效力。餘後效力有二項作用(或功能):保持法規安定性預防雇主延遲簽定團體協約。 餘後效利後得主張? 餘後效力有二項作用(或功能),即: 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 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 依據上述之餘後效力有二項作用,儘管雇主一再延遲新團體協約之簽訂時﹔而原團體協約 餘後效力仍存在,以其持續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