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王提供的擬答 : http://www.public.tw/prog/dannyer/exam_papers130130/Uploads/1040715%20%E9%AB%98%E8%80%83%E4%B8%89%E7%B4%9A-%E5%8B%9E%E8%B3%87%E9%97%9C%E4%BF%82.pdf
【擬答】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以下四種:
一、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之限制及例外 :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法條:
雇主、雇主團體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工會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爭議行為(罷工也是之一)。
雇主若有不當勞動行為,且經裁決其違法,贊同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二、對象的限制 :
-教師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三、產業的限制 (限制性罷工)-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 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自來水事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醫院。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四、重大災害發生的限制
-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