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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10099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涉犯販賣毒品罪受拘提,於移送檢察官複訊時,表示欲選任律師乙 擔任其辯護人,乙抵達地檢署後,即向檢察官表示欲與甲進行會面,並 要求檢閱先前甲接受警方詢問時之警詢筆錄。試問:對於辯護人乙之要 求,檢察官是否應予同意?(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一)對於甲會面的要求,檢察官應予同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辯護人與受拘提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不得限制之。此係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54號結果所新增之條文,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唯有透過與辯護人接見時,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始能確保其防禦權之行使,又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故檢察官應同意乙之要求。
(二)檢察官應同意檢閱乙之筆錄
1.實務上,基於追訴犯罪的有效性考量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使其資訊揭漏,有學者主張偵查階段取得之資訊對於被告防禦權有重大影響,且為實質有效辯護的內涵。又針對被告之筆錄,使辯方提前閱卷,也能監督其內容正確性並避免將來再行爭執,而範圍係檢察官給予法官內容相同之卷宗資訊。釋字第737號解釋亦有認同此說法,至少在羈押審查程序中,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上開放閱卷權例外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或共犯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才可限制或禁止其獲知。
2.為此法未明文規定,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實質有效之保護,應肯認學說看法,檢察官應予同意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檢察官原則應同意乙接見甲之請求: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具有與被告接見通信權,不得限制之,除檢察官認為有急迫情形且有正當理由,方得為暫緩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處所,該指定不得妨害本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權利。
(二)、綜上,本件甲未受羈押,乙自得依上述規定享有與被告接見通信的權利,檢察官不得逕為拒絕或限制。
 
二、檢察官不應同意乙檢閱警詢筆錄之請求:
(一)、辯護人之閱卷權,原則規定於本法第33條及33-1條,其閱卷權享有之時點為「審判中」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又依本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此乃為保障檢察官偵查工作之遂行,不受外界干擾。
(二)、本件時點為一般「偵查中」,辯護人並無向檢察官請求閱卷的權利,檢察官基於偵查不公開之精神,應不同意乙檢閱警詢筆錄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