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不得變更起訴法條進行審判,理由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法官得否將起訴法條則關係到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又犯罪事實是否同一實務上有容有爭論,析述如下:
1.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說:數訴的事實及起訴事實與判決事實是否同一,以其自然的社會事實為斷,如其自然的社會事實關係相同,雖其他枝節有所差異,仍可認為具有同一性。
2.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惟前述說法,遭受到範圍擴大模糊,易違反控訴原則遭到批評,故發展出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亦須同一即可。
3.故依上述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說,較符合控訴原則,依題意來看賭博罪所要保護的是社會法益,而詐欺取財所要保護的是個人的財法法益,兩者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並不相同,故犯罪事實不同一,故法官無法變更起訴法條,為保護被告免受裁判突襲,檢察官應另行提起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