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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法#116180
科目: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因重病而生命垂危,故以錄音方式作成口授遺囑,並指定乙及丙為見證人。甲之配偶已過世,並生有二子 A 及 B,而甲於遺囑中指定 A 應繼 分為三分之二,並對其姪子 C 遺贈新臺幣 300 萬元。三個月後甲病情好轉痊癒,但於口授遺囑完成二年後,甲因車禍死亡。試問:A 及 C 得否依口授遺囑之內容主張該權利?(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