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2F 夫妻總財產是600萬 你的答案是甲得540萬 乙得360萬 多出來的300萬是你捐的嗎??
甲得390萬 乙得210萬
民法1040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 夫妻各得其半數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甲乙雙方於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甲為240萬 乙為60萬 合併為300萬 於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共同財產為600萬
嗣後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甲拿回240萬及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之半數150萬
乙拿回60萬及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之半數150萬
(一)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次按民法第1008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
第 三人。因此,婚姻財產制之約定,以書面為成立要件,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民法第10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財產。同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本題中,甲乙結婚時以書面簽訂共同財產契約,雖未至法院登記,但依前述,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要件,其共同財產契約具書面即已生效力;而後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40條
第1項規定,甲乙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財產,故甲取回240萬,乙取回60萬;再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夫妻各得其半數,故600萬由甲乙平分,各得300萬。
(三)結論:
甲得540萬,包含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存款240萬;乙得360萬,包含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存款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