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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73400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兩人以書面簽訂共同財產制契約,但未至法 院登記,結婚時,甲男已有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乙女亦 有存款 60 萬元。嗣後甲乙依法兩願離婚,二人的共同財產共達 600 萬 元。試問:兩人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72
3樓大大,每人題意理解不同,婚前財產是甲240萬乙60萬這點沒有異議;問題出於後來共同財產達600萬這句,共同財產是否把婚前一同算入,個人是否定的,個人儲蓄應算入個人支配範圍,屬特有財產。
詳解 提供者:jkts0206

TO 2F 夫妻總財產是600萬 你的答案是甲得540萬 乙得360萬  多出來的300萬是你捐的嗎??


甲得390萬 乙得210萬

民法1040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  夫妻各得其半數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甲乙雙方於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甲為240萬  乙為60萬 合併為300萬  於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共同財產為600萬

嗣後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甲拿回240萬及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之半數150萬   

乙拿回60萬及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之半數150萬



詳解 提供者:172

(一)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次按民法第1008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

第 三人。因此,婚姻財產制之約定,以書面為成立要件,登記僅為對抗要件。而民法第10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財產。同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本題中,甲乙結婚時以書面簽訂共同財產契約,雖未至法院登記,但依前述,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要件,其共同財產契約具書面即已生效力;而後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40條

第1項規定,甲乙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財產,故甲取回240萬,乙取回60萬;再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夫妻各得其半數,故600萬由甲乙平分,各得300萬。

(三)結論:

甲得540萬,包含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存款240萬;乙得360萬,包含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存款60萬。

詳解 提供者:戶政普考小廢物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3F你的特有財產跟這個的特有財產意思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