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於合格標準:社會救助法第 8 條:依法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二、工作倫理:將失業人口排除在外。社會救助法已有受助者必須接受輔導就業及參加職訓,否則不予以給付的規定。
三、親屬責任:
(1)有需求的父母可能因與子女資源合併計算後,無法合於資格。
(2)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女兒出嫁無扶養能力,可免列計,此種作法一方面規避了女兒的責任,一方面也造成對兒子的不公平
(3)執行上出現諸多其他的困擾:例如:成年之身心障礙者,其無工作能力,若申請低收入戶必須要與父母合併申報,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資源是否要合併計
算的困擾、離婚子女返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