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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366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以我國社會救助法為例,說明並批判「低於合格標準(less eligibility)」、「工 作倫理」與「親屬責任」的概念内涵和相關制度設計。(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ally
一、低於合格標準:社會救助法第 8 條:依法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二、工作倫理:將失業人口排除在外。社會救助法已有受助者必須接受輔導就業及參加職訓,否則不予以給付的規定。 三、親屬責任: (1)有需求的父母可能因與子女資源合併計算後,無法合於資格。 (2)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女兒出嫁無扶養能力,可免列計,此種作法一方面規避了女兒的責任,一方面也造成對兒子的不公平 (3)執行上出現諸多其他的困擾:例如:成年之身心障礙者,其無工作能力,若申請低收入戶必須要與父母合併申報,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資源是否要合併計 算的困擾、離婚子女返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