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比較偏向政治學考點,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依大法官釋字550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然而,晚近為使公民參與預算編列過程,故發展出參與式預算,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參與式預算的意涵:
1.定義:透過公民審議的途徑,允許公民參與一部分預算決策過程,藉以決定公共資源的分配,提升預算編列的正當性。
2.流程:先後透過提案說明會、住民大會、審議工作坊、公開展覽、I-VOTING,讓民眾充分參與預算決策。
(二)參與式預算與法定預算審議的衝突:
1.利益的衝突:
基於理性抉擇的概念,參與式預算中公民會以自己的利益為考量。
法定預算審議過程中,議員會以自己的利益為考量,並可能產生滾木立法的弊端。
因此,兩者之間因利益不同而產生衝突。
2.對政治運作了解程度不同的衝突:
參與參與式預算的公民對於政治運作並非完全了解,較在意有更多的預算能運用在基礎建設上。
參與法定預算的議員對政治運作較為了解,懂得開源節流,因為對預算會有所刪減。
因而,兩者之間產生衝突。
(三)參與式預算推動的困境:
1.參與式預算雖是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的具體表現,但卻不易達成共識。
2.參與式預算耗費的成本較高,且參與者並非普及於所有公民,有沉默螺旋之虞。
3.參與式預算最後是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投票,但並非所有公民皆會使用網路平台進行投票。
4.參與式預算的結果是否採用,最後的決定權仍在政府機關。
綜上所述,參與式預算泛指政府將一部份預算交給公民決定,
由於利益衝突及政治運作了解程度不同,故與法定預算審議有所衝突。
其困境包含難以達成共識、有沉默螺旋之虞、參與者不普及、最後決定權仍在政府機關。
參與式預算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部份公共預算的支出,也就是說對公共資源的分配扮演更直接的角色。社區所有群體的代表或者是受到政策影響的住民,共同討論預算計畫、提出方案、方案展覽,並且投票決定支出的優先順序。此定義包含參與的主體、參與的目標和參與的程序。參與式預算所有受到政策影響的人,都應該要有平等的權利和有效的機會來影響政策,公眾應該透過互相的說服(不管是政府機關對人民或者是參與的人民)來決定下一步的政策。簡單來說,當你「支持」或「反對」某項主張,都應該提出理由來辯論,讓公眾判斷哪個觀點比較有說服力。
另外,參與式預算包含了幾個核心的原則:包容、審議、決定,與社會正義。
(1)包容:參與式預算應該盡可能地鼓勵廣泛的公眾參與,尤其是在既有權力結構體系下無法發聲的群體,必須讓他們有機會可以來討論、決定公共資源的使用。
(2)審議:參與式預算鼓勵公眾透過說理、學習、溝通和討論的過程,來參與公共預算的決定。
(3)決定:參與式預算賦予一般民眾能夠決定公共支出優先順序的權力。公眾對候選的預算方案進行投票,得票最高的幾個計畫就確定成為公共預算的執行項目。
(4)社會正義:參與式預算的推動,其實就假定必須改變傳統權力結構分配預算的模式,促成廣泛的參與、鼓勵不同聲音的對話,給予人民決定權力,才能讓公共資源的分配照顧到需要的人。
解題大綱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議會為總預算決議的重要腳色,近年由人民一同參預編列的模式
亦廣為討論,惟其是否適合我國,若推行將面臨何種衝突,以下說明之。
(一)參與式預算的意涵
(二)參與式預算與傳統預算審議的衝突——直接民主的傷害
(三)參與式預算在推動上的困境
1. 費時費力
2. 參與的人民是否完全了解政策規劃,是否擁有相關專業知識
3. 所推出的預算是否真正符合大眾需求(強勢利益團體的介入)
結語:肯定參與式預算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