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20 分)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03 年 3 月 4 日公告,自 103 年 4 月 1 日起,國 家公園內,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為此,交通部觀光局發函所屬 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限期於 103 年 3 月 24 日前,於風景區內指定 禁菸區或吸菸區予以公告,並報局備查。請擬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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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函
地址:000 OO市OO區00路00號
聯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
(郵遞區號)
(受文者機關地址)
受文者: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00字第00000000000號
速別:速件
附件:
主旨:請於風景區內指定禁菸區或吸菸區予以公告,並報本局備查,請辦理見復。
說明:
1、依據衛生褔利部00字第000000號公告,自103年4月1日起,國家公園內,除吸煙區外,不得吸煙。
2、請於103年3月24日前,指定禁煙區或吸煙區予以公告,並報本局備查。
正本: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副本:
處長: 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