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4031 號判例略謂:「各級政府機關因舉辦土地法第二百零八 條所列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 核准撥用者,乃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 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對於此一判例內容,你 (妳)的看法如何?試申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