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工程案中因廠商投標單總價僅書寫至元,未列角、分,依投標須知所定「工程標 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逐項填寫」為無效標之情節,經現場監標人員確認無誤後判定 為無效標;廠商申訴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依 申請廠商標單總價標示方式與其所附報價詳細表中各項單價、總價均書寫至元位, 未列角、分之情形尚屬一致,且已具備相當完整性及可辨性,當不影響決標之判斷」、 「招標機關以申請廠商總價『角欄位』漏列,不符合『逐項填寫』為由,判定投標 單無效,『有欠妥當』」為由,認定「本件申請為有理由,建請主辦機關另為適法之 處置」。試申論本案件在政府採購法上和採購實務上之主要問題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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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中因廠商投標單總價僅書寫至元,未列角、分,依投標須知所定「工程標 單總價未用中文大寫逐項填寫」為無效標之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