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廠商以一千萬元得標後與乙機關簽定勞務契約,但甲廠商於簽約後一週內,即 與符合投標資格的丙廠商約定,以九百八十萬元成交與丙廠商,但該約定並未有明 文之契約。乙機關側面知悉此事後,立即單方以公文書送達方式,和甲廠商解除契 約,並沒收保證金。甲廠商認為乙機關未事先向其告知法規規定並與之溝通協商, 即單方解除契約為違法行為,遂向乙機關表示不服。試申論在本案中,甲廠商與乙 機關之作為,其適當性與合法性問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