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法規分成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等四類,
其制定機關、備查或核定機關及遵守的規定等面向上有所不同,
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間的差異:
1.自治規則的定義:(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委辦規則的定義:(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3.兩者的不同:
(1)立法目的不同:自治規則乃就自治事項而制定,委辦規則乃就委辦事項而制定。
(2)監督機關角色不同:自治規則須送監督機關備查,委辦規則則送監督機關核定。
(3)位階不同:
自治規則牴觸憲法、法律、法規命令、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無效。
委辦事項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無效。
(二)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應遵守之規定:
1.自治規則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委辦規則的定名準用自治規則。
2.依大法官釋字553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不同,
前者中央監督只能就適法性,後者除適法性外,亦得就合目的性實施全面監督。
因此,監督機關對自治規則只能審查其合法,對委辦規則可以審查其合法及適當。
3.自治規則若遭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則地方行政機關可聲請司法院解釋,
委辦規則若遭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則無法聲請解釋。
綜上所述,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的立法目的、監督機關角色、位階有所不同,
其制定時應遵守定名名稱、監督機關的監督密度程度、遭函告無效能否聲請司法院解釋。
解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立法權簡述
(一)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
1.自治規則
(1)意義: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2)訂定依據:依法律、依自治條例授權、依職權
(3)訂定程序:依地制法第27條規定,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應發布後函報監督機關備查,並函送各立法機關查照
2.委辦規則
(1)意義: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2)訂定依據:
(3)訂定程序
(二)二者差異
1.事項制定不同(地制法第25、29條)
2.法律優位審查不同(地制法第43條)
3.監督範圍不同(釋字553)
4.受司法審查之不同:自治事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委辦事項並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