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主力近因原則對被保險的死亡是由於氣壓驟降導致體內氧氣供應不足而置致之死亡, 甲之死亡為意外事故所致,保險公司應 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癥結點在於林春明死亡是否為意外傷害所致。為釐清真相,法官傳訊與死者一同攀爬希夏邦瑪峰的隊友到庭說明,從證人的證詞中法官證實:林春明於死亡前曾在希夏邦瑪峰六千公尺處跌倒,且曾被其他隊友施以高山症的救治療程。此外,根據西藏自治區,依當時登山隊、醫院提供的資料所出具的公證書,也證實林春明是死於急性高山症。因此,法官認為被告主張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而死亡的說詞,是可採信的。
但法官接著表示,傷害險條款中所謂「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是指出自外來,非被保險人內在自身疾病所引發,也非被保險人所得預期發生的事故。高山症雖稱為病症,但其病症的發生,是隨著攀爬的高度上升,高山上空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的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的反應就愈劇烈,如出現高山症癥狀時,將攀爬高度下降便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法官認為從上述現象來看,高山症應該算是外來事故,林春明雖是因高山症而死亡,但其罹患高山症應是攀登希夏邦瑪峰時,未注意自己身體狀況,急於登山所導致,是屬於因外來環境所造成的事故。
因此,法官認為林春明的死亡,應屬外來突發事故,被告南山人壽主張罹患高山症致死,不算是外來突發事故,拒絕理賠並不合理。
家屬:登山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情皆為無法預料,確實可以列為"意外"來看待這次的案件!
保險業者:由於高山症不是每個人都有,發生此次意外也深感難過,根據在條款上的說明確實不能算是意外所屬。
以保險人立場,乙公司拒絕支付原因是傷害險契約是意外事故而非疾病所以起
甲已經死亡,應該投保終身險
這樣的情況已經超出承保範圍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