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格權及隱私權、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防止人民的隱私權遭受侵犯
然警察機關為達治安任務,需廣泛蒐集治安資料,藉以決定治安政策,採取正確治安作為,基於防止或預防危害
因此而訂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治安資料的蒐集等使用行為.
為了犯罪預防或為了保全證據之目的,監視錄影設備被廣泛運用於社會許多場域.警職法10定有明文
且為配合刑訴法嚴格證據、健全人證,為維護治安必要,得協調相關機關,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之公共場所
裝設監視器,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社會控制理論或理性選擇理論,設置監視器可以控制犯罪,但無差別蒐集個資,也會有侵害資料自決權之虞.
目的正當性:控制犯罪、偵查犯罪、對犯罪控制場合須有發生可能性
客觀必要性:必要程度及經驗顯示設置監視器可以控制犯罪
狀況相當姓:台數、性能、設置角度、如果侵害隱私程度較大、須要有合理更嚴之控制犯罪依據
管理適格性:何人有權使用等規範應加以明確規範
目的:為維護治安之必要
對象:不特定人
要件: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地方
職權措施:協調相關機關裝設
方式:公開為原則、隱藏為例外
資料保存限制:原則1年內、例外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