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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90053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是密醫,竟無視其不得擔任牙醫師之情狀,仍在某牙醫診所開業看診。 某日甲於診所門診時間,得乙之同意,且以符合醫療常規之處置為乙拔 牙。幾日後,乙發現甲無醫師證照而執業,遂要求甲給付10萬元封口費, 否則就要向醫政機關告發甲無照行醫,甲不得已而給乙10萬元。甲、乙 之行為應如何論處(無庸討論密醫罪)?(25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甲:

(一)甲為乙拔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1.甲雖為密醫,但是否具備醫師執照僅行政罰問題,甲為乙拔牙仍基於矯正、治療人體身體健康的醫療行為。

2.甲客觀上拔乙的牙齒,基於身體完整性侵害說,對乙的身體完整性造成侵害,行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主觀有故意。亦有學說認為醫療行為目的在於使人體健康趨於有益方向,與傷害對人體不利有所區別,不構成傷害行為。

3.甲獲得被害人乙同意且乙對於拔牙有處分權,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人之承諾,違法性不具備,甲不成立本罪。

乙:

(一)乙要求甲給10萬,否則舉報,甲因而給乙,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1.乙客觀上要求甲給10萬,否則予以舉報,造成甲因恐遭舉報而交付錢財予乙,屬於以恐嚇行為使人交付錢財,行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乙有故意,也有不法意圖。

2.本罪為開放性構成要件,行為與結果間需具備合理關聯性,始為合法。乙以合法舉報行為作為手段,其目的在於獲得10萬之不正利益,二者間是否具合理關聯性?

(1)通說實務認為縱使乙手段合法,仍不得以此作為獲得不正利益之方法,因此不具合理關聯性。管見採此說。

(2)但有少數說認為乙僅提供甲可不受舉發之選擇,仍具合理關聯性。

3.無阻卻違法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結論:甲無罪,乙成立恐嚇取財罪。


詳解 提供者:Dina

(一)甲不成立傷害罪

得以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22)阻卻,採事實業務說。

因承諾有瑕疵而不得以超法規事由之得被害人承諾阻卻。

(二)甲成立詐欺罪(339)

(三)乙成立恐嚇取財(346)

目的與手段不相當。

編輯討論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甲無牙醫執造對乙進行拔牙手術,不成立227條普通傷害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有
主觀上,有
2.違法性
甲之傷害行為雖得乙同意,但乙是因受甲詐欺而誤信其為合格醫生,故乙
之承諾有瑕疵,甲不得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依據事實業務說 vs 法律業務說
客觀上甲以醫生身份反覆實施醫療行為,該當業務行為,雖屬密醫而未獲政府許可,但仍不影響
業務性質。又依題示,甲是以符合醫療常規之處置為乙拔牙,屬正當之業務,且該行為亦在業務
範圍內,並經乙之承諾,而未逾越必要範圍。主觀上,甲亦是出於執行正當業務之意思。是以,
甲可主張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不成立本罪。

(二)甲對乙偽稱牙醫,而為其看診之行為,成立第 339 條詐欺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施用詐術,對乙偽稱牙醫,使以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診療費用,且依一般常情,若乙
之甲無執照,則不會由甲為其看診,故乙交付看診費用,仍屬財產上損害。
主觀上,甲對上開要件均明知並有意為之,有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三)乙要求甲給付10萬元封口費,成立346條恐嚇取財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有
主觀上,有
2.違法性
開放構成要件  檢驗目的 手段 關聯性
於違法性階層,乙之行為是否違法,尚須考量其「手段、目的之間的可非難性」,只要手段
或目的其一,或其內在之關聯性非法,該行為即可能非法而構成本罪。呈上所述,恐嚇不以違法
者為必要,即使以法律所許可的方法,作為取財之手段,亦可成立本罪,故應就目的與手段關係
加以判斷。本案乙以告發相脅,固為法律所允許,但並非表示乙即可趁勢劫掠錢財,從而,其手
段與目的(取財)間之關係,不具相當性,仍應成立恐嚇取財罪。
乙要求交付10萬元,否則將會向醫政機關告發甲無照行醫。因此乙之行為目的手段之間不具有關聯性。

詳解 提供者:外軌沒人權

一堆人在那邊留沒意義的回應是怎樣? 你媽沒生腦給你?


詳解 提供者:林益湟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cf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