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得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甲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1 民法第92條第一項意旨略為,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若係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其意思表示得撤銷之;然若該詐欺係由第三人對相對人為之,撤銷則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知者為限,且本條所規定之撤銷行為並不得用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詐欺依法應分為相對人詐欺及第三詐欺,若屬第三人詐欺,因相對人既然未參與其中,不應使其蒙受不利益,
故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所謂之詐欺,係指告以他人不正確之事實,使他人陷於錯誤,自不待言。
2 依題示,甲向乙提出偽造之鑑定書,使乙信以為真後與甲訂定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參照),甲顯係以不正確之事實告知乙,使乙陷入錯誤後而為之表意行為,故乙得按民法92條及92條之規定,於發現詐欺事實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乙得按民法第88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
1 民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若表意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之錯誤。
2 玉鐲之價值取決於玉之品質,故應認為品質優劣屬於交易上重要者。依題示,乙係因甲之虛偽鑑定書而對交易物之品質產生誤認,其誤認屬對於物之性質認知之錯誤,該性質屬交易上重要,且乙之錯誤非由自身過失導致,因此乙得按照民法88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
三、乙得向甲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
四、乙得主張不完全給付,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a.先判斷甲、乙之間交易發生什麼問題?就是被甲欺騙,意思表示被詐欺的問題。是交易相對人甲欺騙乙的,這種情形就不屬於第三人詐欺。乙至少可以依民法§92 I規定,撤銷甲乙之間買賣契約,包含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當然撤銷之後就可以根據民法§179不當得利的規定,向甲請求返還20萬元之價金。→討論撤銷意思
b.甲詐欺乙的行為,是屬於侵害乙的表意自由權,也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乙的侵權行為;所以乙除了20萬元價金以外,另受有其他之損害,乙也可以根據民法§184 I前段或後之段規定,來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說明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