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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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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66914
> 申論題
二、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結婚,嗣於 106 年 7 月 28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 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 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 106 年 8 月 6 日與 A 女結婚。試論 述甲男之後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乙於民國 100 年 5 月 8 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 兩人同意交付仲裁,經仲裁人於 102 年 8 月 20 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 102 年 9 月 15 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 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於 104 年 2 月 20 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 3 月 2 日送達 給甲。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25 分)
#268883
三、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數月,乙女懷孕並生下 A 子後,甲男即認領 A 子; 嗣後甲男發現,A 並非其親生子,且經 DNA 鑑定確認,甲因此主張認領無效。乙女 則抗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乙 之抗辯,何者有理?(25 分)
#268885
四、甲、乙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 A 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268886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一、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559352
三、甲男與乙女結褵多年,生有丙、丁兩子女。丙已婚並與戊女生有 A、B 二 子。甲於乙因病去世後旋即續弦,與其新婚妻子辛女,以及辛與前婚配 偶所生之子庚共同生活。三年後,甲與丙一同至外地探訪親戚,因車禍 事故雙雙身亡,無法判定兩人死亡之時點。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積欠銀行債務共 1,200 萬元。丁於繼承開始後 2 個月內依法 拋棄繼承,又甲於死前一年曾因A去澳洲留學,贈與 600 萬元。試問: 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55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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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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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