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人甲從事養雞業,民眾檢舉污染情況,經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發現在雞舍中堆置 大量雞糞,致產生異臭味對周遭環境造成污染,未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罰 鍰並限期命令改善。主管機關先以A 函通知,如於前述改善期限屆滿後,倘派員檢查 時仍發現堆置或貯存雞糞等廢棄物時,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 限改期限屆滿後,主管機關派員現場檢查,發現甲仍未符規定處理廢棄物,遂斷絕 其營業所必須之電力。請問:對於斷電措施,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2 項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行政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扣留清除機具、 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 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一、公私場所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有嚴重污染之虞。
二、清除機具裝載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有嚴重污染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