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說明漏稅罰得免罰所需符合之條件為何?(10%)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免罰之條件 :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
租稅微罪不罰之條件: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
詳解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處罰一律免除;若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詳解
第48條之1(自動補繳漏稅之免除處罰及按日加計利息)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