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來發生某些食品業者違反法律之規定,並因此獲有相當龐大之利益,就罰鍰而言,行政機關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中,突破業務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處罰業者,以收嚇阻之效果,維護國民健康並樹立法律威信?(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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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罰法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18條第二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故現行法律中,罰鍰上限不足以對違者達到嚇阻之用,可依行政罰第18條規定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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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罰鍰,在比例原則內有效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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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列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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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定性 違反行政法義務 對過去之處罰 係行政處分
行政罰法 第18條 得視具體個案之 所生損害、影響程度、資力、利益範圍
於不法利益範圍內酌加,不受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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