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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45168
科目: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那些情況得為定期契約? 試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黃才晉

不定期勞動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其原則係為勞工工作權之保護,非有法定之      事由,雇主不得消滅勞動關係。 2⃣️定期勞動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勞動契約;定期契約期滿,契約      關係即行消滅。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與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時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另依勞基法第9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法定更新與有連續性定期勞動契約之情形時,視為不定期勞動        契約。此等規定之目的乃防止雇主以連續性定期契約替代不定期勞動契約,除侵害勞工為不定期        工時應享有的各種權益外,並因而規避勞基法中之強行性終止保護規定。茲分述如下: 法定更新: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連續性定期契約: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