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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62441
科目: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A 欲經營餐廳,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餐廳之營業許可,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對附近之 鄰居住家產生噪音危害,應要求其裝置隔音設備。根據可能產生之實際影響的不同, 主管機關對於 A 之申請,得附加不同類型之附款,或選擇與之締結行政契約。請分 析在此不同場合,主管機關可能之選擇、行政行為所產生之效力。(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江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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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處分行政行為效力
拘束力:
係指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存續力(公定力+確定力):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執行力: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b)行政契約行政行為效力

拘束力:
係指行政契約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存續力(公定力+確定力):

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執行力:

148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反之則需法院作成判決,取得名義。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依我國學說,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其亦具有『形式自由選擇』之作行政決定方式,而如題之A機關核發營業許可係為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此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性質無疑,而依系爭之情形判斷,機關可選擇處分附款,或行政契約形式:

 
(ㄧ)機關選擇『附款』 之行為及效力:
1.行政處分附款之意涵係為,機關作成處分之內容補充,按此法第93條規定,機關具有裁量權之處分均可添加附款,而羈束處分性質除法律規定添加,或係由機關認為此附款具有確保處分履行之法定要件才得以添加;且附款須符合此法第94條之附款內容不得抵觸原處分目的,亦有正當連結之關聯,即亦符合比例原則及禁止不連結等一般原則。
2.如機關已認為現在發生噪音可能,對於A餐廳而機關可添加以下附款:
1)停止條件附款,機關要求A餐廳達成加裝隔音設備之條件後,此其營業許可證之效力,始得生效。
2)負擔附款,機關要求A餐廳加裝隔音設備之作為負擔義務,如A未履行之,則機關可按此法123條廢止合法處分規定,得以廢止營業許可處分。
 
3.如機關認為未來發生噪音之不確定情形,對於A餐廳而機關可添加係為保留付負擔之事後附加之附款,即保留A餐廳之日後附加隔音設備之。
 
(二)機關『不』應選擇行政契約之原因:
1行政契約按此法第135條內容,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係由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除非性質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雙方可依此訂定之;但我國學說及高等法律聯席會議之實務見解,認為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為相斥性質,即因處分之作成係由機關依法而作之單方面公權力決定,而行政契約係為雙方之意思而協定之,
2按上開所述,營業許可即為處分性質,其效力即送達後生效,而如再按雙方協議定之『加裝隔音牆』之契約性質,難謂兩者之間有矛盾性質,且就未來如A有救濟情事,兩者之救濟途徑大為不同,即按『行政形式併用禁止原則』,考生認為系爭情形不符合適用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