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行政處分行政行為效力
拘束力:
係指行政處分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存續力(公定力+確定力):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執行力: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義務,於其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由法院之協助,即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b)行政契約行政行為效力
拘束力:
係指行政契約發生法律效果後,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及行政機關均應受其拘束
存續力(公定力+確定力):
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執行力:
148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反之則需法院作成判決,取得名義。
依我國學說,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其亦具有『形式自由選擇』之作行政決定方式,而如題之A機關核發營業許可係為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此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性質無疑,而依系爭之情形判斷,機關可選擇處分附款,或行政契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