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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教育行政:教育行政學#12055
科目:教育行政學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五、教育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請申述行政程序應遵守的一般原則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elody Chan
一、 誠實信用原則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考慮行為之合目的性,採取最小損害之方法,在行為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尋求平衡,以免所造成之損害超出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依德國通說認為,「比例原則」須具備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即狹義的比例原則)三子原則。所謂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合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是指行為不應超出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衡量性是指手段與目的間須尋求均衡,避免所造成之損害超出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 三、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或法規所形成之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則形成一種信賴狀態,此狀態不應因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或廢止,而影響人民既得之權益,此即「信賴保護原則」。 四、 公益原則 :強調行政機關之行為應為公益而服務,而非謂公益絕對優先於私益。 五、 明確性原則:所謂明確性原則是指,法律、法規其其他行政行為,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須有清楚之界線及範圍,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此原則乃憲法層次之原則,不限於行政行為範圍,而及於法律及法規命令。大法官多號解釋均對此原則做出解釋。此原則亦已明文於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六、 平等原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 七、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