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2013)說明學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 害、性骚擾或性霸凌事件者的通報程序與原則。(8%)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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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
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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