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標的)之間需有保險利益,因為無利益則無風險,無風險則無危險,無危險則無保險,以下四種具有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本人及其直系血親,生活費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2.之所以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需有保險利益,主要是區分保險與賭博的不同,避免因不當得利而產生道德危險,政府以國家資源為人民所簽訂的團體保險契約,因主要立意為保障人民不因發生事故而史家停頓失依靠,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環,且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因此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為一種可保的利害關係。多數學者解釋此一可保險的利害關係,多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所存有之一種利害關係」,保險利益存在之客體稱為「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即作為保險對象的經濟上財貨(財產保險)或自然人(人身保險),也就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於此,保險標的乃保險利益的關係連接對象。
1.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標的)之間需有保險利益,因為無利益則無風險,無風險則無危險,無危險則無保險,以下四種具有具有保險利益:要保人本人及其直系血親,生活費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2.之所以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需有保險利益,主要是區分保險與賭博的不同,避免因不當得利而產生道德危險,政府以國家資源為人民所簽訂的團體保險契約,因主要立意為保障人民不因發生事故而史家停頓失依靠,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環,且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因此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