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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5718
科目: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何謂「定值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差異何在?試舉例說明之。(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定值保險:於保險契約簽訂時,雙方約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並以其價值作為保險費計算的基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當時該標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當初約定金額為限。 2.定額給付保險:於保險契約簽訂時,雙方約定一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直接以此金額進行賠償。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1.定值保險契約則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本條之規定雖置於總則,但因人身保險並無保險價額之概念,故人身保險契約僅有約定保險金額,並無定值或不定值的問題,一般稱之為定額保險。

2.基於保險利益之存在基礎是否經濟上之利益,亦即是否得以金錢估計之利益,可將保險契約分為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
* 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由於其保險利益之存在基礎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故均屬損失填補保險,
* 然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基礎則可以是經濟上利益,亦可以係身分上利益,故人身保險雖多屬定額給付保險
* 惟亦有屬損失填補保險者,如信用壽險、限額型醫療費用保險、限額型失能給付保險等。
* 人身保險既含有定額給付與損失填補不同性質之險種,如保險法上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即難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蓋損失填補保險須受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定額給付保險則完全不受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