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負額(deductible)又稱減扣(賠償)額。當標的損失金額未超過一確定金額或保額某一百分比時,由要保人自行負擔,保險人不負補償之責;若損失超過此一確定金額或保額某一百分比時,保險人僅對超過部分負補償之責。 (二) 期藉此達到以下功能: (一) 降低道德危險之誘致,提高被保險人應有之注意及謹慎。 (二) 削減小額給付的不經濟性,節省要保人保費。 (三) 減少小額理賠案件,降低損失機率及損失額度。 (四) 保險公司可藉由契約的設計,讓被保險人展現自身的危險程度,降低保險人資訊不對稱。 (三) 自負額種類極多,較常用者有下列四種: 1. 固定式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以每次損失為基礎,通常以固定金額來表示,又稱「每次損失自負額」。 2. 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以損失占標的價值的百分比表示,即損失低於自負的百分比,一律不予賠償;如超過自負的百分比,則全數賠償。 3. 消失性自負額:係「固定式自負額」和「起賠式自負額」的混合型。若損失低於固定式自負額則不賠,若損失落在固定式自負額與消失點(其金額必大於固定式自負額)之間,則賠償金額為(損失金額-固定式自負額) 損失轉換係數(依契約而定)。若損失超過消失點,則全數賠償。 4. 累積式自負額:在保險期間內,每次損失金額均由累積自負額中扣除,當累積自負額用盡時,始由保險人賠償。 (四) 國內汽車保險所採用之自負額,主要為: 1. 車體損失險:不論投保甲式或乙式,其自負額隨出險次數而遞增,第一次三千元,第二次五千元,第三次(含)以後七千元。 2. 竊盜險:自負額為理賠金額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