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求償」又稱權利代位或請求權代位。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非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如被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後,其保險標的因第三人蓄意縱火所致之損失,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即可就保險金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蓄意縱火者)之賠償請求權。
3.代位求償之主要目的,在避免被保險人雙重獲利及肇事者應負責任之免除,故保險人就保險金範圍內取得求償權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