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兩者之差異: 1 損失分擔(loss sharing)有兩種意涵: 從危險管理的角度論之,針對特定或相關危險的發生所可能造成的損失,透過危險方法的選擇,將其分擔與其它人等承受,以達損失分擔效果。 保險係危險管理方法之一,若以保險關係論之,損失分擔係指保險人與要保人共同按約定比例承擔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2 損失分攤(loss contribution):針對損失所應承受者不只一方時,計算個別承受者所應分攤負擔之損失額度,謂之。 綜合說明,若從保險的角度論之,損失分擔(loss sharing)是指保險人與要保人間之損失分擔關係;損失分攤(loss contribution)是指保險人間賠償責任分攤關係。 (二) 兩者所各自形成的理論: 1 保險費率計算即是依損失分擔(loss sharing)觀念延伸而出的:保險人集合多數單位,透過大數法則的運作,對整體的損失,可以較準確的預測,而該預期損失,即為保險人的預期賠款成本,由參加保險的全體單位合理的分攤,其分攤方式,係透過保險費的繳交,至於保險費多寡依被保危險的性質與單位數量計算。換句話說,個別單位的不確定性損失,如透過保險的安排,集合其它多數單位,利用大數法則原理,可使整體的預期損失趨於穩定,再經由損失的合理分擔,個別單位不確定性的大額損失,將化為小額且具確定性的保險費成本。 2 損失分攤原則可說是損害填補(損失補償)原則之引伸原則,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若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只一人時,各保險人應如何分攤損失責任,以符合損害補償原則對於賠償充分、適當的要求,所配合遵守的原則。 (三) 相關的保單條款: 1 保險法第77條針對一部保險(不足額保險)的理賠採損失分擔分式、同法第48條共同保險條款(又稱為「合力保險」)、自負額條款、海上船舶保險中的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等,均屬損失分擔(loss sharing)之概念。 2 保險法第38條善意複保險損失分攤原則則屬損失分攤(loss contribution)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