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請求權,但其所代位請求的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賠償的保險金為限。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受全民健保給付,全民健保之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可向汽車強制保險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受害人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規定,得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同時,全民健保對強制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權利,以傷害醫療給付總額扣除已先行給付受害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二)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由於代位求償的發生,必須由於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使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對此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請求權,此項權利因保險金給付而移轉於保險人。然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因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被保險人損害,由於員工為被保險人的受雇人,屬經濟上共同利害關係時,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但損失係由於受雇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將得據以提出抗辯,即行使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