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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普考-土地登記概要#15187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何謂標示變更登記?標示變更登記之原因有那些?請就土地登記實務案例逐一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eson0301

(一)標示變更登記之意義: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二)標示變更登記之原因: 1.分割登記:凡將一宗土地或一棟建物分割為數宗或數棟,向登記機關申辦標示變更登記。 2.合併登記:凡將數宗土地或數棟建物合併為一宗或一棟,向登記機關申辦標示變更登記。 3.地目變更登記:地目有田、旱、養、池、鹽、礦、林、牧、建、雜、原、祠、墓、鐵、道、線、水、溜、公、溝、堤等二十一種。地目依法變更或天然變遷,向登記機關申辦標示變更登記。 4.地目等則調整登記:徵收田賦之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或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所增減時,地政機關就已登記地目予以變更或等則予以提高或降低。地政機關於地目等則調整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5.面積增減登記: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自然增加,建物因增建、改建、倒塌、拆除、焚毀,致面積有所增減,向登記機關申辦標示變更登記。 6.土地重劃確定登記:土地重劃係將細碎分離、交錯不整之宗地,重定地界,加強公共設施,使其成整齊規則並富利用價值之宗地,而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改良。地政機關於重劃確定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7.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政機關於地籍圖重測確定後,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標示變更登記。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標示變更登記: 土地或建物辦完總登記後,因為自然或人因素,導致坐落地號.地目.等則.面積等發生標示變更,得具有關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標示變更登記原因: 1.分割登記: 指土地或建物辦完總登記後,因所有權人處份方便或需要因素,申請土地或建物複丈,將一宗土地或一棟建物分割為數宗或數棟之變更標示. 2.合併登記 指土地或建物辦完總登記後,所有權人需要或為了促進經濟利益,將數宗土地或數棟建物合併為一宗或一棟之標示變更登記. 3.增減登記 土地或建物辦完總登記後,因為土地自然增加.浮覆.部分坍沒,建物增建.部分滅失等,至登記標地面積發生異動. 4.土地重劃登記 地政機關在重劃公告確定後,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表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說囑託登記機關所謂標示變更登記 5.地籍圖重測確定登記 地政機關於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後,將重測結果清冊,囑託登記機關標示變更 6.地目變更登記 地目因自然變遷或依法變更,經過實地勘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標示變更 7.基地號變更登記: 申請建物或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時,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地號變更登記. 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時,基地所有權人應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除了建物所有權人以外,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