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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年地方政府特考四等-土地法規概要#1518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試闡釋其所稱「城市地方房屋」及「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之意涵。又,約定房屋租金超過法定標準者,其約定租金之法律效力如何?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eson0301
(一)城市地方:指依法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本條文所稱「房屋」之用途究為何?學說上有四說。甲說:不問房屋所供之用途,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乙說: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丙說:房屋供營業用時,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丁說:除市場攤位之租金外,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通說採乙說。 (二)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乃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土法施25) (三)此項租金標準屬強制規定,約定房屋租金超過此限制者,該超過部分屬不完全債務,出租人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Greg Pan
答: 一、城市地方房屋之意涵: 1.所稱城市地方,為都市計畫範內之區域 2.所稱房屋,以住宅使用為限 二、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 土地之申報總價為,依法申報之法定地價、 如約定超過碼定標準者 其超過部分並無請求權 該館直線縣市政府得依法定標物準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