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地方:指依法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地方。而本條文所稱「房屋」之用途究為何?學說上有四說。甲說:不問房屋所供之用途,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乙說:房屋僅供住宅用者,始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丙說:房屋供營業用時,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丁說:除市場攤位之租金外,應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通說採乙說。
(二)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乃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土法施25)
(三)此項租金標準屬強制規定,約定房屋租金超過此限制者,該超過部分屬不完全債務,出租人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