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稅法第3 條之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另,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4)
(二)都市計畫內編為「住宅區」,且無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土地,其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得課徵田賦,惟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土地稅法22)。而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土稅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