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登記:因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無償給與他方,經他方允受之契約。訂定契約後,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遺贈登記:遺贈人生前立遺囑贈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予受遺贈人,於遺贈人死亡時,辦理之登記。
(三)二者之異同:二者皆屬無償移轉,其不同如下:
1. 贈與於贈與人生前發生效力,故於贈與人生前辦理土地登記。遺贈於遺贈人死後發生效力,故於遺贈人死後始辦理土地登記。
2. 贈與登記屬於所有權移轉登記。遺贈登記屬於繼承登記。
3. 贈與登記應先繳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遺贈登記應先繳納遺產稅,免徵土地增值稅與契約。
4.贈與登記由贈與人與受贈人會同申請。
遺贈登記,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總登記後,雙方訂定契約,一方無償移轉所有權給他方,他方允受法律行為,導致主體發生變更
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因為生前以囑託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由受贈人會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同點: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設權登記,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贈與登記,贈與登記是在辦完總登記之後登記
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
遺贈登記是在辦完繼承登記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