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法定資本額均採固定數,惟其僅能就設立之新公司適用,於設立後正式營運,因各家營運規模及業務財務運用所面臨之風險亦有別,固定標準無法以一概全,故美國研發一套保險業之資本公式,稱為「風險基礎資本」,依保險業面臨之經營風險(包括關係企業風險(C0)、資產風險(C1)、保險風險(C2)、利率風險(C3)、及業務風險(C4)和「風險係數」(依風險程度予不同係數)計算該公司所應具備之「風險(基礎)資本額」
此制度最主要之功能(即其優點)在於預防,蓋一家保險如果已經失卻清償能力,監理機關再監控其財務之健全與否,對該保險業與被保險社會大眾而言,已無任何意義可言。換言之,此制度最主要之功能即在於防範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