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價證券,需為公開發行之股票,單一個股投入金額不得超過該股的 5%,個股加總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 10% 。 2.自有不動產,自用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業主權益。 3.非自用的不動產,以能夠即時收益為限,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 30% 4.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