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因資訊科技的發達,縮減了全球在空間上的距離,並引發了全球化的浪潮。
在這種衝擊之下,傳統國家具權威的角色逐漸退卻,
不僅強調市場機制,亦呈現權力下放或分權的趨勢。
茲就分權說明如下:
(一)分權的意涵:
1.定義:
乃指國家在憲政體制的設計當中,已經中央與地方關係納入憲法的規範,
且兩者之間的權力可以清楚劃分,中央不可剝奪地方的權力。
進言之,該國地方政府具有獨立自主的能力。
2.性質:
(1)地方的權力來自憲法:
有別於授權的權力下放,分權的設計上,
地方的權力並非來自中央,而是憲法所規範,
因此地方政府擁有自治權,中央政府僅能依憲法做有限度的監督指揮。
(2)地方自治:
乃指特定的區域內,由區域內的居民組成地方自治團體,
內設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並以區域內的民選公職人員及地方財政,
辦理該地方上的事務。
(二)分權的內容:
1.地方擁有自治行政權:
有別於傳統的行政一體,地方政府內有行政機關,
其首長係由人民選舉產生,因而在施政上有其正當性。
2.地方擁有自治立法權:
國家的法律具有全體適用的性質,而缺乏因地制宜的效果。
在分權的制度設下,允許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制定該地方的法律或自治條例,
以達因地制宜。
3.地方擁有自治財政權:
傳統的稅課收入均為國家所有,但國家在運用上卻常出現分配不均現象,
而在分權的制度下,地方政府擁有自治財政權,不僅可以課徵地方稅課,
亦可以發展具地方特色的產業,有利於地方自籌財源且發展。
綜上所述,分權乃中央與地方在憲法上各自擁有其權力,
地方擁有自治權,中央僅能做有限度監督。
而分權的內容概有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財政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