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主張甲之「汽車交付請求權不存在」的確認之訴,理由如下:
法院已對甲之「請求乙交付汽車」作出勝訴判決並確定,該判決具有「既判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該判決就相同訴訟標的與法律關係,具有對抗再審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於同一法律關係主張相反之請求或抗辯(zh.wikipedia.org)。
契約遲延解除須先催告定期
民法第254條規定,需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滿仍未履行,方得解除契約(lawyer.get.com.tw)。
若乙於後依此為解約,屬於「抗辯事由」
乙若主張契約因先前催告而解除,此屬抗辯事由,必須在「同一訴訟標的」中提出;但此抗辯未於原訴案件中提出,屬於未主張的抗辯,應於該判決既已確定後,不得另行主張以推翻法院已確定之汽車交付權(lawyer.get.com.tw)。
新訴以確認交付權不存在之請求,正是禁止反言原則所禁止
該確認訴訟試圖挑戰已確定判決之效力,與既判力禁止當事人於相同法律關係爭論相矛盾。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與第400條裁定駁回此種基於既判力之確認請求,不應再進行實體審理(shuofeng.com.tw)。
若乙認為解除契約有效,應於甲提起交付訴訟時提出為其抗辯。於後續才提,已屬程序不當。
乙提出「買賣契約已依法解除」作為反向主張,屬確認交付請求權不存在之確認之訴。但因甲已就交付請求訴訟取得確定判決且未被推翻,該確認請求即與既判力抵觸,法院應依規定駁回。
若乙主張將來可能因甲遲延而解除契約,本應於第一訴訟中作抗辯,否則便放棄該權利亦不得再主張。
因此,法院在此情況下應維持甲之交付請求權,駁回乙之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