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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15685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滯欠已確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450萬元。甲公司嗣於經濟部於110年3月1日解散登記在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4月20日函准某乙就任甲公司清算人備查。 嗣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所屬稽徵所於110年9月10日函詢臺中地院甲公司是否已辦理清算完結,該院於110年10月1日函復,因甲 公司清算人乙尚未了結現務,裁定駁回甲公司清算完結之聲請。中區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財政部於110年10月15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公司之清算人乙出境,並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附記救濟程序後(下稱A函),依法送達予某乙。甲公司及某乙分別對A函不服,提起訴願,分別經不受理及駁回在案,甲公司進而以財政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財政部逾越事務權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之規定,所為限制清算人乙出境之A函係屬無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主張某乙因財政部之A函遭限制出境,違法受有損害,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250萬元。試問甲公司就提起國家賠償部分,是否須先按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提起書面請求?又如您為本件被告機關承辦人員,應如何就程序事項向行政法院提出對被告機關有利之答辯?(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