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5及16條
16條六類物品 製造場所
1.採光通風照明設備
2.排出四公尺高處設備
3.防止洩漏飛散構造
4.測溫裝置
5.不直接加熱構造
6.壓力既安全裝置
7.消除靜電裝置
8.避雷設備
9.接頭幫浦安全閥設置在不妨礙救災位置
69條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與設備